新闻背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大事记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大事记:
2000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为谈判制定一项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联合国随后成立了特委会和相关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负责《公约》谈判。
2003年10月1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在维也纳最终确定和核准了《公约》草案。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项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2006年2月,《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内容除序言外共分8章、71项条款,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公约》涉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国家政策和社会舆论等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全面、综合性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
《公约》确立了反腐败五大机制:
预防机制:包括规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建立科学的非选任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简化行政程序,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促进社会参与,打击洗钱活动等。
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刑事定罪方面,《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腐败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对因腐败而受到损害的人员或实体予以赔偿或补偿等。国际合作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引渡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二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同为本《公约》缔约国,且符合双重犯罪原则。资产追回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
履约监督机制:《公约》规定设立缔约国会议,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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