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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储蓄免利息税有了新规矩:1人可享3次优惠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5 |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今天强调,储户若在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须提供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印制、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 3部委联合印发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凡是不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教育储蓄,开办业务的银行应在12月1日前予以规范,否则不能享受教育储蓄的有关优惠。但储户若在12月1日以前支取,按原做法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仍然有效,即只需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 据介绍,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发布《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决定给予教育储蓄账户利率优惠,并免征利息税。该项制度对一些困难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帮助。但是,由于原教育储蓄管理办法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生身份证明没有统一规范,造成一些地方国家税收的流失。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并没有调整原有教育储蓄利息的税收政策,只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的问题,制定了加强管理的措施。 3部委强调,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3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两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最多可以享受3次优惠。 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学校提供的“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证明”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由学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另据介绍,学生到异地(仅指中国大陆境内)上学,也可以享受开户行教育储蓄免税优惠。
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见下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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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光荣与梦想 责任编辑:光荣与梦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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