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7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30 21:49:11  文章录入:光荣与梦想  责任编辑:光荣与梦想

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记者田雨、陈菲)7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实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影响。

    畜牧法:规范养殖行为减少疫病流行

   7月1日起实行的畜牧法规定,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规范养殖行为,减少疫病的流行。

   目前,我国畜牧业生产方式主要是小规模分散饲养,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于对养殖行为的规范,这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难与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原因。

   畜牧法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事畜禽养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交强险费率水平为1050元保6万元

   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7月1日起,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方案明确,社会普遍关注的“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其交强险费率水平为1050元保6万元。

   据保监会公布,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8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显示,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050元;6座以下营业出租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800元;10吨以上营业货车,交强险保费定为4480元;50CC至250CC摩托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80元等。

  将他人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取得权利人许可并付报酬

   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条例明确要求,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卫生部:人体器官不得买卖

   卫生部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7月1日起实行。规定明确提出,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临床用于移植的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该规定的规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具有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开展器官移植。具有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不得到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

   司法部修改公证程序规则:9种情形不予办理公证

   司法部发布的修改后的公证程序规则明确,公证事项有9种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这9种情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新规则明确,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国家工商总局: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申请登记

   按照工商总局发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这个将于7月1日起实行的规定明确,除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自设性户外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

   规定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以下4类户外广告进行发布前登记: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上述4类广告之外的其他户外广告,不再要求进行发布前工商登记,广告监管方式转变为发布后监管。(完)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