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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街村真相(专题)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桑梓网综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 20:53:40 文章录入:光荣与梦想 责任编辑:光荣与梦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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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论)南街村真相:权力经济的荒唐与可怕 2008-02-27 10:07:12 来源: 南方都市报 南街村欠债额高达16亿余元;村主任王金忠遗物中至少发现2000万元现金及多本王的房产证,其追悼会上有几个抱着孩子的女人以“二奶”名义要求分割遗产;早在2004年,南街村集团就已属皆为南街村“三大班子”领导成员的12位自然人股东所有。 自1993年起,村民几乎都住上了92平方米或75平方米的楼房,用上了如电冰箱、电视机等家电。但是有一点,这些东西都不是属于他们的,村民拥有的仅是使用的权利。如果哪一天,村民违反了如“村规民约”上的规定,他们对这些物品的使用权或原来享受到的福利将一项项被剥夺。 (南方都市报2月26日深度报道) 曾几何时,“南街村”这三个字多么光鲜,南街村人的生活多么诱人。“铺天盖地的宣传,几乎主要是两点:南街村选择了集体经济;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坚持了‘毛泽东思想’”。如果注意观察南街村发迹的时间,你会发现,1990年,南街村得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巨额贷款;河南“各级领导、各级职能部门都想抓南街这个典型。所需款项都是国家拨款,一拨就是几百万元”(南街村书记王宏斌语)。在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尽管南街村宣称的起家资本“集体”和“毛泽东思想”,根本不能与当时的市场氛围相适应,但它依然在“个别人的肯定和支持”下挺了过来。可见,巨额银行贷款及大量廉价外来劳动力这两大“隐形外援”,只是两只有形之手,真正树起“共产主义小社区”南街村这块招牌的,纯粹是一句话、一个命令、一次会议就能拍板的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何以能够调动如此巨额的资金,去将一个乌托邦塑造为虚而又实、实而又虚的存在呢?是所谓的“公有制”!公有制除了计划经济这个表面运作特征以外,其核心的运行机制是政治权力的操纵。所以,计划经济也可以称为权力经济或命令经济。南街村发迹之时,中国的银行依然是完整的全民所有,其官员都是政府任命的。正因如此,这些银行官员不可能不服从政府官员的命令而按照“利润管理”的要求去放贷。这样一来,为政府的政治目的或官员私人的目的而设立的实体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供应,当然就成了银行官员保位升迁所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为银行本身盈利的考量自然就得退居次要。公有银行的大部分呆账死账坏账,都是这么造成的。用于南街村造神而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只是这种体制的一个小小缩影而已。 当今中国又处于一个十字路口,一方面,有不明就里的民众呼吁政府收紧管制,一方面,也有妄图回到改革开放前的权力运作(南街村的“兴起”及其至今死而未僵就是明证)。此时此刻,南方都市报及时推出揭露南街村真相的报道,实在是为我们提了个醒:以政治权力操纵经济运转会造成多大浪费!以集体、道德为组织和管制模式的经济是多么荒唐可笑!人为造就的乌托邦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侵害是多么可怕! □王永章 在人类历史上,人们曾经主动地或被动地出让手中的一些基本权利,但事实一再证明,某些基本权利是不可让渡不可侵犯的,尽管神圣不可侵犯是个自然法的术语,神圣二字有点过时;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二代人权第三代人权的出现,已对自由主义观念下的权利理念作出了某些制约。但一个共识性的内涵依然没变,那就是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的。权利的让与,或可一定程度上一定时期内有利于效率,但更长期地看必将导致制约的缺乏,进而导致权利的进一步丧失,最后又反过来影响原定目标的实现。 南街村的村民,他们在所谓“集体主义”的感召下,或者是在某些诱人的福利面前,交出了一些权利。“在南街村,食品实行的是供给制,这是村民享受的14项福利之一。除了食品外,诸如住房、家电、医疗、求学等也属于福利供给的范围。”——或许这符合我们传统中的某些理想。但是,南方都市报下面的报道让我们则有种悚然之感:“他们不仅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还逐步实行生活资料公有制。”“村民违反了如‘村规民约’上的规定,他们……享受到的福利将一项项被剥夺。” 在一个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实行生活资料的公有制,不仅注定是个困境,也是与宪法规定明显不符的,至少我国宪法对于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个人所有还是始终承认的,对权利的漠视,对法律的嘲弄,注定了南街村的结局。 而现在,一切昭示,南街村的快速发展建立在银行贷款与外来劳动力低成本的基础上,南街村的许多资产已资不抵债。南街村发展模式最后无奈地陷入了困境,虽然他在表面上打着毛泽东思想旗帜,宣称共产主义方向,但对权利的剥夺,必然决定了权力的膨胀,这一切又解释了为何在这片土地上,最后能出现号称一个月只领250元工资的领导死后,能有2000多万元存款,为何在集体主义招牌下,出现大规模的领导持股,为何能在几世纪前就证明不可能的永动机项目上能出现大规模上马的荒唐。 因此,基本权利始终是不可放弃的,或许这是南街村结局在法学上给我们的一个案例启示。 □茆巍(法律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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