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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禁毒法、限塑令等一批法律法规6月1日起正式施行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 1:41:06 文章录入:光荣与梦想 责任编辑:光荣与梦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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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记者 陈菲)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水污染防治……自6月1日起,律师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毒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要影响。 律师法:进一步保护律师执业权利 为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修订后的律师法6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律师法针对律师在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部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此外还特别强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修改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与此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还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此外,新修改的律师法除原则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外,还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水污染防治法: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将严惩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给予严惩。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禁毒法:彰显政府禁毒决心 禁毒法自6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禁毒工作涉及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彰显了我国政府的禁毒决心。 禁毒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禁毒法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禁毒法的规定,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 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6月1日起,消费者习以为常的免费购物塑料袋将开始有偿使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联合发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6月1日起,商品零售场所有不标明塑料购物袋价格,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袋等行为之一的,将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 延伸阅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新规问责土地违法官员 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四种情形,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责任: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延伸阅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规定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规定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延伸阅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6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新标准指出,使用食品添加剂时,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等。新标准明确,在以下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保持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延伸阅读:《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五类建筑起重机械6月1日起不得出租使用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部近日发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一是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是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是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是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是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延伸阅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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