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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九不知何为“超时费” 高速"超时处罚"应叫停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5 17:03:01  文章录入:光荣与梦想  责任编辑:光荣与梦想

    高速公路“超时处罚”,是公路管理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把过多的责任和义务强加给司机,这既违背国务院的“上位法”,又与安全这一交通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相悖,属于应当被无条件立即取缔的“乱收费”。

    河南司机焦先生驾车上高速公路后,在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出高速时被告知,因在高速路上停留超过24小时,须交225元“超时费”。记者调查得知,10名司机中有9名司机不知道有高速超时费一说。(据6月11日《大河报》)

    “超时费”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按照河南省发改委、省交通厅《关于强化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范联网收费行为的通知》规定,河南省目前使用的缴费卡有效期为24小时,如果超出24小时,按全省路网最远端收取通行费。类似规定在业内约定俗成,全国多个省份都在采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个别人通过互换缴费卡等方式借机少缴纳费用的行为。

    在收费公路上,的确存在一些不法运输经营者通过换卡和倒卡偷逃通行费,二者最大特征就是车辆通过时间远远超过正常车辆。但很显然,偷逃通行费只是少数司机的做法,把所有司机都当成逃费者进行怀疑是不公平的。虽然相关规定中,只要司机证明自己在收费公路服务区休息或修车、加油、吃饭等正当理由而超时,并提供发票或其他相关证据,即可免除超时费。但一方面,要求司机自证清白,是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在高速路上停留可能有多种情况,诸如在自己车上休息;或者车坏在半路自己修;由于不知道有此项收费,大多数司机休息、购物时没有索要发票等,都有可能提供不了发票。

    公路管理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把过多的责任和义务强加给司机,既是霸王条款,更涉嫌违法行政,因为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否则,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现代电子技术可防范偷逃公路费的办法很多,但举证责任应在公路管理者身上,司机们没有自证清白的义务。

    另外,从公路安全的角度来看,管理部门收取“超时费”的做法也与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背道而驰,高速限时迫使司机们在路上不敢长时间停留休息、检查车辆,疲劳驾驶可能带来更多危险。而许多国家则没有超时处罚一说,倒有‘限时’:为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而引发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规定,汽车驾驶员连续行车不得超过3个小时,全天行车不得超过9个小时。所以,德国的司机开车每走两个多小时,就要停下来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喝杯免费的咖啡,休息一段时间再上路。

    不管有多少省份在收取类似的“超时费”,它都既违背国务院的“上位法”,又与安全这一交通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相悖,属于应当被无条件立即取缔的“乱收费”。(童大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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