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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组织公款出国游可开除党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1 0:42:27  文章录入:光荣与梦想  责任编辑:光荣与梦想

  据新华社电 为明确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6月9日,中央纪委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8条,1100余字,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以及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作了规定。

  《解释》结合典型案例,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境)、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等行为,在《解释》中共规定了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并明确了给予党纪处分所应当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为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较之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应当依纪从重处分。所以,《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款出国(境)游部分情形处理说明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处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简称《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其他不正当方式。

  处理:依《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用公款出国(境)。

  处理:依照《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处理:依照《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较大损失。

  处理:依照《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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