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9/29 15:53:58  文章录入:光荣与梦想  责任编辑:光荣与梦想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点击看详图)

  目前,全国共划分为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见下表)。

北  京 天  津 河  山  西 内蒙古 辽  宁
吉  林 黑龙江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山  东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海  南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西  藏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与地名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1-15)
  2.地名管理条例(1986-1-23)
  3.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1989-2-3)
  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5-23)
  5.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5-18)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