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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交巨贪受贿时总叮嘱:送钱就一个人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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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新友 著作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8 | |||||
收钱时总不忘叮嘱:送钱时就一个人来;在检察官调查期间,谎称收钱是为单位建小金库,还企图让副手扛下所有罪责——北京公交广告公司原经理张家骥机关算尽,自以为万无一失,最终被一封举报信牵出。2007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决张家骥有期徒刑十一年。近日,查办此案的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处长秦小兵向记者透露了此案案情。 2005年4月6日,检察机关对马贵友立案侦查。 举报信牵出连环受贿案 2005年春节刚过,一封举报信摆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处处长秦小兵的案头。信中反映,北京公交总公司下属的晨曦工贸中心(以下简称晨曦中心)负责人涉嫌收受业务单位贿赂。 晨曦中心系注册在石景山区的一家独立核算的国有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负责公交站亭等公交广告工程的施工等。 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随即成立以秦小兵为组长的办案小组,并展开秘密调查。 经过查证,办案人员发现,晨曦中心和北京市大兴区一家施工单位业务往来紧密,该公司多次承揽晨曦中心工程。办案人员从这家公司获取的证据显示,晨曦中心负责人马贵友曾向这家公司索要过贿赂。 2005年4月6日,石景山区检察院对马贵友涉嫌受贿立案侦查,同日对其刑事拘留。正面接触后,马贵友对收受大兴区施工单位的贿赂供认不讳。马贵友又交代,还索要过下属业务单位华鑫兴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兴公司)贿赂40万元。但他同时交代:这40万元钱全部送给了自己的顶头上司——北京公交总公司保修分公司多种经营中心主任瞿维主管工贸中心的负责人,自己个人并没有落下。 “从2001年开始,瞿维让我从给我们中心干活的业务单位要钱。我就找到华鑫兴公司的经理许继延和吴维才,让他们给我们弄点钱。”马贵友交代,“第一次向他们要钱是在2001年春节前,华鑫兴公司的吴维才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五一’前又给了我5万元,这10万元我全部给了瞿维。2002年春节前,吴维才给我10万元人民币,我又全部交给了瞿维。2003年‘五一’前后,吴维才给了我10万元人民币,我也全部交给了瞿维。在2005年春节前,吴维才给了我10万元,我全部给了瞿维。瞿维对我说是公交广告公司的领导向我们要钱。” 但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瞿维并不承认自己曾经从马贵友的手中拿过40万元。秦小兵介绍,此时办案人员获得的证据,已经证明这笔40万元的行贿款确实存在。 但这40万元到底哪里去了呢?
2005年4月9日,张家骥交代了伙同副经理刘景京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案中还有案 对于马贵友、瞿维受贿案来说,证据链条已经形成,就此完全可以对二人定罪量刑,检察官也可就此收兵。但40万元赃款的去向,让秦小兵这位长期在反贪一线工作的检察官敏锐地觉得,此案背后一定还有文章。 侦查人员分析案情后发现,晨曦中心承揽了北京公交广告公司的大部分工程,负责制作公交车站台广告设备等工程。两家公司虽然同属公交系统,但都是自负盈亏,相互之间容易产生利益寻租。而且马贵友曾经交代,是他的上级瞿维让他去下面的承包公司索要钱款。 由此,侦查人员怀疑瞿维也是被要求去索贿。侦查人员分析,这笔由下至上的赃款很可能会最终流入北京公交广告公司某些负责人的手中。 马贵友、瞿维有向北京公交广告公司有关领导行贿40万元的重大嫌疑!检察机关决定进一步深挖该案。 可瞿维拒不交代,如何寻求突破呢? 调查取证 经过分析公交广告公司的业务流程,侦查人员采用了迂回调查的策略。 2005年4月8日晚,侦查人员在北京公交广告公司的两间办公室内,对经理张家骥和副经理刘景京展开了同步分别讯问。 一个多小时的交锋后,副经理刘景京承认,自己自2002年2月至2003年9月间,曾四次收取了瞿维40万元的钱款。 第二天,就在办案组给承认涉嫌受贿的刘景京办刑事拘留手续时,感到压力的刘景京突然补充交代,自己所收取的40万元除了给瞿维返回8万元外,剩余的32万由他和公司经理张家骥均分。至此,该连环受贿案中,最后的主谋浮出水面。 迫于压力,2005年4月9日,当侦查人员再次找到张家骥调查核实有关问题时,张家骥交代了伙同副经理刘景京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2005年4月9日,经请示,北京市检察院决定,将张家骥、刘景京受贿案指定由石景山区检察院管辖。 同日,石景山区检察院对张家骥涉嫌受贿立案侦查;对瞿维涉嫌受贿立案侦查,同日将瞿维刑事拘留。 最终,瞿维交代,2002年的春节前,他到北京公交广告公司谈工作,张家骥对他说:“我们这儿有的钱不好走,你能不能帮着想想办法。”他问弄到钱后把钱给谁,张家骥说:“你直接给我们公司副总刘景京就行了。我会交代他办这事的。” 瞿维回到公司后,对马贵友说:“广告公司那边要咱们给弄点钱,你去找给咱们干活的公司想想办法。” 过了几天,马贵友拿来了10万元钱,但没有说这钱是怎么弄的。一两天后,瞿维就把这10万元钱给刘景京送过去了。这是瞿维第一次给刘景京钱。当时是在2002年的春节前,瞿维找到刘景京说:“我想和你们公司的领导吃个饭,再有就是过节了,给你们送点水果意思一下。”刘景京答应了。 之后,马贵友和瞿维开着车把买的鱼和水果给北京公交广告公司送了过去,直接送到了刘景京的办公室。 瞿维将10万元现金拿出来对刘景京说:“这10万元是给你们的,是张家骥让我给你的。”刘景京随后就去找张家骥了,过了一会儿,刘景京回来对瞿维说:“这钱我收下8万元,你拿走2万元,你们干活也不容易。”瞿维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 为什么让把钱给刘景京,瞿维想张家骥是怕出事后自己担责任,找刘景京替他扛着。 此后,在2002年的9月、2003年的2月、2003年的9月,马贵友分别给了瞿维10万元,按照2002年2月的那个模式,他给刘景京送去,刘景京每次收下8万元,退给他2万元。 随着各个嫌疑人的陆续交代,钱款流向逐渐清晰起来。 办案人员再次对张家骥进行讯问和调查后,张家骥终于承认拿过32万元中的一半。张家骥交代:“2002年2月、3月间,瞿维拿来10万元人民币,送到刘景京那里。我让刘景京给他们返2万元钱。剩下的8万元我和刘景京每人4万元。后来在2002年和2003年又给过几次,一共是四次,每次都是按照第一次的‘规则’执行。我共分得16万元,刘景京也是16万元,返给瞿维8万元。” 张家骥还同时交代,在任北京公交广告公司经理期间,自己利用负责广告业务审批及工程发包的职务便利,伙同北京公交广告公司副经理刘景京还一起均分过南京一家承揽工程的公司18万元,自己实得人民币9万元。
张家骥的犯罪手段极其隐蔽,反侦查能力很强 曾想让手下扛事 检察官秦小兵透露,在查办该案中,张家骥承认收取人民币25万元的事实,但辩称他在收到25万元之后将此款交给刘景京保存。 经办案人员向刘景京调查,刘景京称其未收到过张家骥交予其保管的25万元人民币。且侦查人员经过调查,未在刘景京手中起获此笔款项。 “依据《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张家骥收取25万元后保存到2004年,至此张家骥已完成收受贿赂的全部过程,受贿的犯罪事实已成立。张家骥辩称将此笔25万元交予刘景京只是赃款去向问题,故应认定犯罪嫌疑人张家骥涉嫌构成受贿罪。”秦小兵认为。 2007年12月10日,北京市一中院对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原经理张家骥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了终审裁定,张家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秦小兵介绍,张家骥的犯罪手段极其隐蔽,反侦查能力很强。“每次收钱,张家骥自己都不出面,全部由副手出面收钱,就是为了在出事后,让副手出面扛着。而且张家骥要求:‘送钱时一定一个人来!’” 秦小兵介绍,就在侦查员刚刚怀疑到北京公交广告公司时,张家骥就已经意识到是因为瞿维送来的钱出了问题。他和副手在侦查员去找他们谈话前秘密商议,要求副手把事情全部扛起来。 刘景京招供后,张家骥虽然承认自己曾经从承揽业务的公司处拿过25万,但并不承认自己犯罪。张家骥又辩称,向承揽本公司业务的下属公司索要、收取这笔钱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打算给公司建立一个小金库,然后用这笔钱作为争取广告客户的业务经费。然而,侦查人员通过向北京公交总公司其余领导班子成员核证,张家骥所说的小金库根本不存在。 “目前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办的腐败案件,贿赂案件在上升,贪污案件在下降,这种变化,一个重要原因是贿赂案件的隐蔽性强,容易对抗检察机关的侦查。”秦小兵分析认为,这给检察机关查办腐败案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尤其是目前侦查技术受到限制的状况下,给检察机关侦破案件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阻力。 日前,马贵友因受贿罪被石景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瞿维也因受贿罪被石景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石景山区法院还在对该连环受贿案进行进一步审理。 (王新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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