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序卦传》
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 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故受之以屯;屯者 盈也,屯者物之始生也。 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蒙者蒙也,物之□①也。 物□①不可不养也,故受之以需;需者饮食之道也。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 讼。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师者众也。 众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比 者比也。 比必有所畜也,故受之以小畜。物畜然后有礼,故受之以履。履 而泰,然后安,故受之以泰;泰者通也。 物不可以终通,故受之以否。物 不可以终否,故受之以同人。 与人同者,物必归焉,故受之以大有。有大 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谦。 有大而能谦,必豫,故受之以豫。 豫必有随, 故受之以随。 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蛊;蛊者事也。有事而后可 大,故受之以临;临者大也。 物大然后可观,故受之以观。可观而后有所 合,故受之以噬嗑;嗑者合也。 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贲者饰 也。 致饰然后亨,则尽矣,故受之以剥;剥者剥也。物不可以终尽,剥穷 上反下,故受之以复。 复则不妄矣,故受之以无妄。有无妄然后可畜,故 受之以大畜。 物畜然后可养,故受之以颐;颐者养也。不养则不可动,故 受之以大过。物不可以终过,故受之以坎;坎者陷也。 陷必有所丽,故受 之以离;离者丽也。
有天地,然后有万物; 有万物,然后有男女; 有男女,然后有夫妇; 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 然后礼仪有所错。 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恒者久也。物 不可以久居其所,故受之以□②; □②者退也。 物不可终□②,故受之以大 壮。物不可以终壮,故受之以晋;晋者进也。进必有所伤,故受之以明夷; 夷者伤也。 伤於外者,必反其家,故受之以家人。家道穷必乖,故受之以 睽;睽者乖也。 乖必有难,故受之以蹇;蹇者难也。物不可终难,故受之 以解;解者缓也。 缓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损;损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 益。益而不已,必决,故受之以□③; □③者决也。决必有所遇,故受之以 □④;□④者遇也。物相遇而后聚,故受之以萃;萃者聚也。 聚而上者,谓 之升,故受之以升。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 困乎上者,必反下, 故受之以井。 井道不可不革,故受之以革。 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 主器者莫若长子,故受之以震;震者动也。 物不可以终动,止之,故受之 以艮;艮者止也。 物不可以终止,故受之以渐;渐者进也。 进必有所归, 故受之以归妹。 得其所归者必大,故受之以丰;丰者大也。穷大者必失其 居,故受之以旅。 旅而无所容,故受之以巽;巽者入也。入而后说之,故 受之以兑;兑者说也。 说而后散之,故受之以涣;涣者离也。物不可以终 离,故受之以节。节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 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 以小过。有过物者,必济,故受之既济。物不可穷也,故受之以未济终焉。
□① = 禾 + 犀 □② = 辶 + 丶 + 豚 □③ = 炔 - 火 □④ = 女 +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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