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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 湖南新田原教育局长先贪后捐案今再审 | |
作者:朝格图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6 22:46:22 文章录入:光荣与梦想 责任编辑:光荣与梦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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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伴随始终 在该案专门组成的5人合议庭中,两人认为应当基本维持一审判决,但包括审判长在内的3人反对。 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章陵邵说,对二审判决,市检察院亦持有不同意见,就在他们酝酿向省高检提起抗诉之时,省高院突然将所有卷宗调走。 今年5月31日,省高院下发《再审决定书》,认定前两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于7月宣布终止执行二审判决。 文建茂案一直受到各方关注。该案案卷甚至单辟一本,专门收入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多达100多页。 知情者称,文建茂受贿案两次判决明显不同,因此受到省法院领导的关注。 事实上,从最初起诉到二审判决,文所得贿赂款项及如何量刑,在司法机关内部一直存在争议。 2005年6月,新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上,记载了文建茂所涉嫌的24次收受贿赂的记录,指控文建茂任职期间非法收受贿赂款109300元,并注明其中34000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实得贿赂款75300元。 但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认定受贿总额为109300元,并未将这34000元排除在外。 一审判决书中认为受贿款不能减除的理由是,“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新田法院内部人士透露,在量刑方面,当时该案合议庭的意见为判决有期徒刑6年,而事后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最终定为5年。 而在二审的判决中,则将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的34000元扣除,认定“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 此外,二审中改变一审认定的内容还包括,文建茂属自首;另有30900元是节日期间走访、交流或平常的人情往来所送的红包礼金,不属受贿。 二审判决书认定,文建茂实际受贿金额为44000元,其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记者从永州中院了解到,就是否应当减扣,该院内部同样存在争议。 在该案专门组成的5人合议庭中,两人认为应当基本维持一审判决,但包括审判长在内的3人反对。最终的判决,是通过该院的9人审委会决定的。 文建茂的“减法原则” 今年8月6日,文建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此项开支能够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我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就文建茂本人而言,在审理过程中,其自我辩解始终围绕“扣除”二字。 一审庭审时,县法院仅能容纳50多人的会议室被挤满。一位参与旁听的老师回忆说,当时走廊和楼梯上都站了人,其中不少是远道而来的乡村教师。 数位旁听者回忆,一审开庭时,文的如下发言,造成笑场:“收受刘某的3000元,打牌时输给了他2800元,(应当从受贿款中扣除)。” “受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我都是被动接受。 收取他人109300元,除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款外,还有21500元是在长沙市为和某电视台协调关系花掉的,也属于公务开支。因此,这21500元也应该从受贿款总额中扣除。” 今年8月6日,文建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此项开支能够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我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就此项开支,一审前办案人员曾亲赴长沙调查,证明此项开支的发票,是一张过期假发票,是2005年5月尚处在取保候审期的文建茂,在长沙开具的。因此,一审判决中,专门驳斥了该要求。 上诉至永州中院后,他仍坚持了这一要求。庭审中,县教育局为此向永州法院提供的书面证明显示,此笔款项已到机关财会室报销。因此,二审判决也未认定。 尽管如此,文建茂提出的另外几项“扣除”要求,则在二审判决中得到了体现。 一个事实是,两次庭审中,文建茂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数额未持异议。而对于公务开支和捐款的认定,则成为一审和二审判决的最主要分歧。 一位老教师回顾,文案二审宣判后,得知文因公务开支等被减扣受贿金额并减刑,“减法原则”一说随即传播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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