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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派留学生最少回国服务两年 违者付违约金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7 21:39:33 文章录入:光荣与梦想 责任编辑:光荣与梦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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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27日电(记者吴晶)记者27日从教育部获悉,刚刚出台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公派出国的留学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否则需要偿还所有的资助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 根据规定(试行),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 规定(试行)指出,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规定(试行)强调,推选单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工作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教育部将建立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国家留学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从1996年至2006年9月底,中国公派留学人员共26658人,到期应回国22984人,实际回国22331人,学成按期回国率为9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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