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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 定》(国发〔2003〕19号)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结 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确立农村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明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1.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从 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推进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 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学习型社会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要 手段;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和落实科教兴皖战略的高度,重视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基础性、先导性、全局 性的重要作用,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优先发展。 2.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到2007年,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要实现高水平、高质量的 “普九”目标,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其他地区要加大力度,巩固“两基”成 果,争取2010年全省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以县为主”的农村 义务教育管理和中央、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各级财政合理分担投入的 体制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校舍安全、正常运转得到切实保障,各级政府的新 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进展,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和 业务水平明显提高。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基本完成。建立和健全扶持农村家庭困难 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合理比 例。建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的有效工作机制。 3.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任务 实施“两基”巩固提高工程。加快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消除现有危房。努力改善办学 条件,重点加强农村初中建设。 到2007年,全省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 ,辍学 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阶段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降低到3%以下;加强教学 过程管理,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开展教育质量监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残 疾儿童义务教育水平。以扫除妇女文盲为重点,将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4%以下。 实施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工程。到2007年,农村初中和乡镇中心小学基本配齐计算机教室, 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设备,基本实现“校校通”。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 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 实施援助农村教育工程。全面开展城市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薄弱学校工作,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农村中小学校。 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构建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充分利用现有培训教育资源,建立一批培训基地,开展灵活 多样、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农民工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基本素 质和能力,为发展智力型、技术型、管理型劳动力转移服务。5年内全省为农村引导性培训1 20万人、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
二、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增加农村教育投入 4.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建立各级政府合理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 入的机制,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省、市政府将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 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省政府将逐步 增加已有农村教育专项经费,并根据农村教育发展的需要及时设立新的专项经费。市、县也 要设立农村教育专项经费。 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 事等方面进行统 筹管理的责任。县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开支,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 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接 受其监督和检查。 乡镇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积极筹措资金,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村参与本村及联村学校的管理和建设,负责动员适龄儿童入学,控制流生,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在发展幼儿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把农村税费改革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结合起来,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 各级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 入逐步有所增加。各级财政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 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促进农村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县级政府在化解乡村债务时,要统筹化解农村中小学承担的“两基”和改造办学条件的债务 。任何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5.清理乡镇教育管理机构。 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教育教 学业务管理由乡 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乡镇中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领导,同时接受乡镇政府监督和指 导。乡镇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各县要抓紧清理,于2004年8月底之 前全部撤销。 6.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有关工资 标准、省津补贴发放的规定,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市、县实行市长、县长负责制,统筹 安排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按时足额发放。 7.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校舍每年定期勘察、鉴 定工作制度。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行以县为主,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 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的管理模式。省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今后 3年,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资金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市、县财政要按规定比例给予配 套。市、县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 划,设立专项资金,年初纳入政府预算,资金进入危改专户。鼓励农民群众捐资助学或通过 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8.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全省农村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除外)生均公用经费基 本标准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年15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205元。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 准、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年有所提 高。经济条件好的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要在省定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中小学杂费收入要加强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学校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 购买书本。严禁将学校的杂费收入和代收的书本费挪用作为发放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和学 校基建等开支,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任何借口截留、平调、挪用学校的收费资金,任何单 位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和摊派各种费用。对违反规定乱摊派以及截留、平调、挪用学 校收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积极推进农村教育改革试验,努力探索农村教育改革的新路子。各级政府要继续推进农村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大胆探索农村教育经费、人事管理新办法。省在总结完善现有 重点指导县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全面推进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试验。 三、加快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10.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抓紧落实编制核定工作,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 制,对占用学校编制和擅自离岗的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一律与学校脱离关系。建立年度 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学校 学生数、班额等变化情况,每年对学校编制进行适当调整。 11.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 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 、科学考核、合同管理。要建立和完善教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积极稳 妥地做好落聘教职工的转岗、分流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 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 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师资转岗安置指导中心职能,发挥教育人才交流的作用,做好政策信 息咨询、转岗培训、系统内流动和教育系统人事管理等工作。建立教师业务定期考核考试制 度,把考试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 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12. 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校长要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同 时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称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 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5年,可以连任。要明 确校长任期内的目标责任,加强履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及时予以解 聘或撤职。 13.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以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训为主,积极推进新一轮教 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校在职教职工脱产进修,必须经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签 订相关协议。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
四、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整体水平,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强教育为“三农”服务的能力 14. 进一步提高“两基”的质量和水平。继续实行“两基”“双线承包责任制”,层 层签订 目标责任状,加大控制流生工作力度,以控制初中学生辍学为重点,开展争创“无流生乡” 和“无青壮年文盲乡”活动,巩固“两基”成果。各地要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加 强薄弱学校建设。 15.结合危房改造,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在条件具备、规范管理的前提下,逐步 发展农村初中、边远地区和山区寄宿制学校,探索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要统筹规划边远地 区和山区学校的布局,防止因布局调整而导致学生辍学。 加强农村示范学校建设。适应农村城镇化发展要求,扩大优质资源,重点建设一批农村初中 和乡镇中心小学,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农村中小学全面提高办学水平。 16.深化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加强对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的指导,确保农村中小学 课程改革的顺利进行。农村初、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并积极创造条件或利用职业学 校的资源,开设以实用技术为主的课程。具备条件的农村初、高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开展新增劳动力培训。积极推进“绿色证书”等职业资格证书教育。 农村学校作为遍布乡村的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在培养学生的同时,还承担着向广大农民传播 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重要任务。农村中小学可一校挂两牌 (兼成人学校),日校办夜校,开展扫盲和农民文化技术培训,成为乡村开展文化、科技、 农民和党员干部教育活动的基地。 17.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与“农科 教结合”、“三教统筹”、农村党员干部教育相结合,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 破,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项目为抓手,分类规划和建设农村中小学计算机教室、卫星收视 点和光盘播放点,加快教育教学软件资源建设,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以政府投入和政策支 持为主,积极争取国家专项经费的支持,做好与国家专项资金的配套工作,同时吸引民间资 本参与,多渠道筹集经费。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通过企业带资建设、政府政策扶持 、学校收费还贷的办法,建设计算机教室,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步伐。 18.加强农村中小学仪器设备、图书装备和教育教学软件的标准化建设。各地要重视和加大 教育装备的基础性投入,建设合格的实验室、图书馆和音体美劳技教育设施。配备与新课程 标准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各类电教软件资源,并加强管理和指导,切实提高 实验仪器和图书的使用效益。 19.合理调整农村高中布局,大力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以发展优质教育资源为重点,以均衡 发展为目标,努力缩小城乡高中教育差距,提高农村高中阶段学生入学率。 重视和扶持农村幼儿教育。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 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指导教育教学工作;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 责任,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班)条件。充分利用布局调整后富 余的教育资源举办幼儿园(班)。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重点引导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 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进一步改善社会力量办学的条件,稳 步提高社会力量办学的质量和水平。 20.办好农村职业与成人教育,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服务。进一步加强农村职 业学校、专业和基地建设,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及推广紧密结合起 来,大力培养实用型的职业技术人才。建立和完善以县示范性职业学校为龙头,乡镇、村成 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三级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力量 和吸引外来资金举办职业教育机构。 农村职业学校要加强与农业、科技部门的合作,培养一批科技示范户、致富带头人、农民经 纪人,建设一批“农科教结合”示范基地。农村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大力开展科学技术普 及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培养农业生产技术骨干,支持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村 职业学校信息化建设,为农民发展“网上农业”和“订单农业”服务。 21.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制度。将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各级农村工作领 导小组职责,统筹规划和协调。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 管理。以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为主阵地,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民 工培训。 22.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农村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从实际出 发,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资源,多渠道解决好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 所建设问题。鼓励使用荒山、荒坡、荒地建设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鼓励各地将在农村学 校布局调整中调出的土地、校舍等,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用地。教育 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计划和管理制度。农业、科技等部 门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和技术帮助。各类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业等应无偿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提供方便。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增加的收益主要用于培养 学生劳动技能,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改善学生生活。 23.进一步完善“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的工作机制。省、市、县建立“农科教结合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政府在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方面 的责任。各级农科教职能部门要充分依靠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统筹制定农村人才培训 规划,开展农业科技培训。
五、加大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和服务力度,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 24.切实加强对口支援工作。建立省辖市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结对援助教育制度。省直机 关对挂钩帮扶县每年应有教育援助项目。高校要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建立固定的教育帮扶 关系。完善城区学校对口支援农村学校制度,各级示范高中要在帮扶和支持乡村教育发展方 面发挥带头作用。 城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小学和初中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 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其借读费等预算外收入可按一定比例由县级 财政、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农村薄弱学校建设。 25.实行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省、市、县各级财政设立农村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 并逐步加大投入,用于减免困难学生杂费和补贴寄宿生生活费,重点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少数民族学生、残疾儿童、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特别是女童等就学。 26.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积极引导鼓励城镇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 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方案,建立区域内城乡教师定期 交流制度,每年的交流比例不低于学校教师数的10%。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 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 要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山区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 优秀大学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到农村学校任教。 27.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 教育。城市各级政府要适应城市化发展要求,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 会事业发展规划,新建或扩建一批中小学,安排专项经费,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转 学的学校给予补助,督促进城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28.加强城乡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加强合作、共同发展”的原 则,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省辖市市区职业学校要与农村职业学校建立合作办学关系,与对口 县(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活动。城市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积极开 展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29.发挥城市远程教育资源的优势,加大对农村教育支持和服务的力度。加快省、市、县教 育教学资源中心的建设,制定农村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规划,建立资源共享的有效机制,将城 市优质教育资源传播到农村学校。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卫星教育接收系统,大 力开展远程教育,提高现有设备和教学资源的使用效益,省重点支持农村教育急需的教育资 源开发和制作项目。鼓励各地中小学自主开发教育教学资源。建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征 集、遴选、认证制度,制定我省基础教育资源技术标准。
六、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教育事业 30.各级政府要把农村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农村教育改革和发 展的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教育部门要切实把农村教育摆在重中之 重的地位,推动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计划部门要切实把农村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 总体规划,并作为优先发展领域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为农 村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和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费 的征收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确保依法征收到位。出版和发行部门要改革中小 学教材指定出版的方式和单一发行渠道的体制,出版经济实用型教材,切实降低农村中小学 教材价格。物价部门要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价格政策核定中小学教材 价格。共青团组织要积极组织实施大学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志愿者计划。人事、编制、农业 、科技、劳动保障、文化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大力支持农村教育工作,努力形成政 府统筹、部门齐抓共管的农村教育工作新机制。 31.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查工作。重点督查“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保工资 、保安全、保运转”目标的落实。开展“两基”巩固提高复查考核工作和农村教育改革示范 县评估认定工作。继续开展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活动。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机制,监督保障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并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 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对“两基”严重滑坡的县,要追究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32.认真落实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和学校治安环境综合整 治,做好对学校饮食卫生的监督管理和对非典、血吸虫病等重大传染病的预防。提高广大师 生的交通、卫生、消防等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 33.广泛动员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农村教 育的改革和发展,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关心支持 农村教育的先进事迹和农村优秀教师的模范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 育的良好氛围。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