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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 邮政局调整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       ★★★ 【字体:
经国务院批准 邮政局调整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邮政局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5

通  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1月15日起,对国内信函和明信片资费做如下调整:

    一、信函资费:首重100克以内,由每重20克或其零数本埠(县)0.6元、外埠0.8元调整为本埠(县)0.8元、外埠1.2元;100克以上的续重资费不变。

    二、明信片资费:由每件0.6元调整为0.8元。

    国家邮政局和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将对资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热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通告

国家邮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内信件资费调整表

(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

                     单位:元

业务种类 计费单位 调整前资费标准 调整后资费标准
本埠(县) 外埠 本埠(县) 外埠
信函 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
(不足20克按20克计算)
0.60 0.80 0.80 1.20
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
(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
1.20 2.00 1.20 2.00
明信片 每件 0.60 0.80

说明:

  1.邮简资费同20克以内信函资费。

  2.回音卡资费同明信片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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