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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获通过 突出义务教育均衡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30 | |||||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说,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经费保障,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六章规定得非常清楚,尤其是对于各级政府的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一条,即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本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总则中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经费、课程、教学质量、以及办学的基本条件、教师等问题。 该法还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该法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规定要对特殊学校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以及要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虽然没有专门就义务教育的均衡问题单写一章,但是在方方面面都涉及到了义务教育均衡的问题。”陈小娅说。 关于义务教育免杂费的完成时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陈小娅说,国务院一直在推动义务教育免杂费。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西部农村的所有中、小学生实施免杂费的工作,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到现在为止,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资金。西部农村4900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经享受到了免杂费,而且已经补助了公用经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中部地区还要再选择一些省实施免杂费的规定。 她说,关于城市的免杂费问题,在9月份的时候,一些东部发达的地区,以及一些城市,比如浙江、天津、上海、广东等地方,已经开始对城市的学生免杂费。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孟娜 吴晶 许林贵)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致力解决义务教育中的新问题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记者 吕诺)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和时代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出台的新政策,致力于解决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呈现出六大亮点。 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今年春季开学时,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5000万学生的学杂费已经免除;明年春季开学时,免费义务教育将推广到中部和东部地区,惠及全国农村所有的孩子。 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还需要一个过程。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 义务教育法附则中提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今年春季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此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法律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法律还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 教育乱收费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教育乱收费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法律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法律同时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法律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完)
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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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光荣与梦想 责任编辑:光荣与梦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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