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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每两年岗位交流一次 合肥率先立法破终身制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18 | |||||
为解决公务员一次分配、一岗终身制带来的种种弊端,安徽省合肥市积极探索公务员交流轮岗长效机制建设,率先在全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实现了公务员交流轮岗的法制化、常态化。今后,该市两年将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公务员交流轮岗,长期在同一个部门、单位或者同一个岗位工作的公务员,或者依法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公务员都将转任。此举将使长期困扰公务员队伍的一次分配定“终身”现象不复存在。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办法明确该市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每两年内通过跨部门、部门内和系统内形式,在不同职位之间进行转换岗位任职。对于在同一部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8年或者在同一部门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10年的,或是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工作满12年的,实行跨部门转任;对于在同一内设机构担任同一岗位领导职务满5年或者在同一内设机构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7年的,或是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实行在部门内转任;市公安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系统集中转任。 为了使交流轮岗具有操作性和常态化,该《办法》对转任的比例进行了量化,规定:公务员跨部门转任、系统内转任工作每两年集中实施一次,各部门每两年跨部门转任的公务员,不得超过本部门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的15%;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每两年系统内转任的公务员,不得超过本系统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的20%。而部门内转任人员每年度不得超过本部门在岗在编公务员人数的30%。跨部门转任、系统内转任的集中实施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符合跨部门转任条件公务员的情况,研究制定公务员跨部门转任集中实施方案。 《办法》充分体现了对公务员权利的维护,确定了不转任的范围,即对于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因健康原因不宜转任或因生育、挂职锻炼或者特殊保密岗位等原因不宜转任的公务员,可以不转任。为了防止交流轮岗变成“拉郎配”或个别单位借机“甩包袱”,《办法》规定,对公务员转任采取尊重个人意愿与服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按照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开展轮岗。转任公务员应当服从转任决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超过15天的公务员将予以辞退。拒不执行转任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于不按照条件组织研究决定转任人选和职位,借转任突击提拔、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借转任对公务员进行排挤或者打击报复的,按照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据了解,合肥市去年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基层公务员的岗位交流与轮换,全市82个市直部门的1632名公务员走上新的工作岗位,交流轮岗面占市直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总数的25.8%。(记者李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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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光荣与梦想 责任编辑:光荣与梦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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